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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生态县、生态市建设指标(试行)

一、生态县建设指标

1、定义

生态县(含县级市)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,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县级行政区域。生态县是县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。

2、基本条件

1)、制订了《生态县建设规划》,并通过县人大审议、颁布实施。

2)、全县80%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;或通过考核验收,达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。

3)、有独立的环保机构,并为一级行政单位,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。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、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,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。

4)、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、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。

5)、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、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。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,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。

6)、资源(特别是水资源)利用科学、合理,未对区域(或流域)内其它县域社会、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。

3、建设指标

生态县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、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,共36项。见表1

1          生态县建设指标

 

序号

   

 

指 标

经 济 发 展

1

人均国内生产总值

经济发达地区

经济欠发达地区

/

 

33000

25000

 

2

年人均财政收入

经济发达地区

经济欠发达地区

/

 

5000

3800

 

3

农民年人均纯收入

经济发达地区

经济欠发达地区

/

 

11000

8000

 

4

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

经济发达地区

经济欠发达地区

/

 

24000

18000

 

5

单位GDP能耗

吨标煤/万元

1.2

 

6

单位GDP水耗

m3/万元

150

 

7

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

%

20

     

8

森林覆盖率

山区

        丘陵区

      平原地区

 

%

 

75

45

18

 

9

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

山区及丘陵区

平原地区

%

 

20

15

 

10

退化土地恢复率

%

90

 

11

空气环境质量

 

达到功能区标准

 

 

12

水环境质量

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

 

 

 

13

噪声环境质量

 

 

 

14

化学需氧量(COD)排放强度

千克/万元(GDP)

<4.5

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

 

15

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

工业用水重复率

%

60

40

 

16

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

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

%

100

80

无危险废物排放

 

17

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

m2

12

 

18

旅游区环境达标率

%

100

 

19

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

%

30

 

20

秸秆综合利用率

%

100

 

21

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

%

90

 

22

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

%

90

 

23

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

%

80

 

24

化肥施用强度(折纯)

千克/公顷

<250

 

25

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

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

%

100

 

26

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

%

100

 

27

农村污灌达标率

%

100

 

28

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(受灾损失率)

%

<10

社会进步

29

人口自然增长率

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

 

30

初中教育普及率

%

99

 

31

城市化水平

%

50

 

32

恩格尔系数

%

<40

 

33

贫困人口比例

经济发达地区

经济欠发达地区

%

 

<0.2

<3

 

34

基尼系数

 

0.3-0.4之间

 

35

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

%

>85

 

36

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

%

>95

二、生态市建设指标

1、定义

生态市(含地级行政区)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,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。生态市是地市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。

生态市的主要标志是:生态环境良好并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,环境污染基本消除,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;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;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;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加速发展;人与自然和谐共处,生态文化有长足发展;城市、乡村环境整洁优美,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。

2、基本条件

1)、制订了《生态市建设规划》,并通过市人大审议、颁布实施。

2)、全市80%以上的县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,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。

3)、全市县级(含县级)以上政府(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)有独立的环保机构,并为一级行政单位,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。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(含县级市)党委、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,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。